帶電工作許可證

Energized Electrical Work Permit

許可證編號:EW-

I. 工作細節(由工程主管填寫)

負責工作的註冊電工姓名

電工 1
簽名
--/--/----

II. 評估(由工程主管或註冊電工填寫)

1. 已將工作內容、流程和所需使用的工具等資訊,提供予所有相關工人

2. 已確定工作位置正確及需要進行工作

3. 已提供及檢查合適的個人防護裝備予工人

4. 已檢查工作位置有充足光線或臨時照明 (操作電壓不可超越 110V)

5. 註冊電工已檢查測試儀器運作正常

6. 註冊電工已檢查工作位置附近(如 1.5 米)可接觸到設備的帶電部份,已消除風險及確定沒有電力危害

7. 註冊電工已檢查工作位置其他設備或器具,及已採取相應安全預防措施及通知有關工人*註2

8. 已採取相應安全預防措施:i. 已關掉電源、把電掣上鎖及展示警告牌;或 ii. 已符合《電力(線路)規例工作守則》內條款 4G(1)(d)及(e)的安全要求 *註3

III. 批核(由工程主管填寫)

本人已按照本表格第二部份之評估內容,確定工作已符合上述的要求,及已採取足夠的安全措施。根據上述評估,工作許可證之申請:

點擊下方按鈕簽名
--/--/---- --:--

IV. 註銷(完工紀錄)

現已完工及註銷工作許可證

點擊下方按鈕簽名
--/--/---- --:--

註1:許可證須展示於工作地方以供查閱

註2:如果經合資格人士的評估不能避免"帶電工作",則須根據《工作守則》內條款4G(1)(d)及(e)實施有關帶電工作的條件、安全預防措施及簽發工程許可證。

註3:在裝有帶電設備/器具的現有建築物或處所假天花內進行工程,工程主管須於工程進行前安排註冊電工檢查工地中安裝在假天花內或天花底的電力裝置及器具,以進行風險評估及擬定預防電力危害的安全措施。